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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8 17:59:54 查看286次 来源:李树英律师
【问题的提出】《合同法》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部分有名合同规定了逾期付款的损失计算方法,大部分并没有规定。同时,除了15种有名合同,实务中还存在大量的无名合同,除了参照的有名合同规定了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法外,基本上都没有规定。实务中,在未约定违约金及损失计算方法的情况下,违约方逾期付款,守约方如何最大化主张损失赔偿,是法律实务人员经常面临的问题。 【实务总结】法律实务中,涉及到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大多数法律实务人员都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以此作为逾期付款的损失。但是,这种计算方法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能最大化的维护守约方的权利?本律师认为,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不能最大化的维护守约方的权利。鉴于存在逾期付款的合同往往是有偿合同,本律师认为,我们可以以合同法第174条作为一个切入点,以该条为依据导入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毕竟买卖合同俗称合同法的“小总则”,是合同法在构造过程中采取的典型模式,相关规定也较其他有名合同更为完备。再结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4条第4款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之规定,本律师认为,在未约定违约金及损失计算方法的有偿合同中,违约方逾期付款的,守约方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50%计算利息,以此最大化维护守约方的利益。并结合违约方的具体违约情况及守约方可能存在的损失进行论证,向人民法院争取实现上浮50%。在本文附件的裁判文书中,经过本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上浮30%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174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2、《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4条第4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此文是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树英律师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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