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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10:33:17 查看44063次 来源:党金娥律师
泸州遗赠案被称为“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是个比较有意思的“第三者”或者说“小三”介入案,也是中国近年来争议比较大的案件之一。
1990年,四川泸州的黄某彬与蒋某芳登记结婚,但婚后因身体原因一直没有子嗣,家庭关系越发紧张,有一养子。1994年开始,黄某彬开始与张某英交往,1996年,双方公开同居,但黄某彬与蒋某芳并未离婚。
2001年,黄某彬因患肝癌,病重住院,蒋某芳一直在医院照顾。黄某彬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某英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某英负责安葬。”该遗嘱在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黄某彬去世后,张某英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遭到蒋某芳拒绝。张某英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黄某彬的遗赠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因此是无效的。本案判决获得了当地民众的热烈支持,张某英不服一审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按有关政策规定,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对死者直系亲属的抚慰,黄死后的抚恤金不是他的个人财产,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黄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而黄未经蒋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蒋某芳的合法权益。并当庭驳回张某英的上诉,维持原审的终审判决。
本案中,两审法院维护了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维护和谐的婚姻关系, 因此得出了遗赠无效的结论, 牺牲了遗赠人的遗嘱自由, 意思自治的权利,这是难以令人信服的。但倘若法院又只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那么就会得出遗赠有效的结论,相反又牺牲了社会公德和大众利益,同样难以令人信服。
可见,对于本案件中的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如果只是单纯孤立的站在道德或者法律的任何一个立场, 其做出的结论都是难以让社会公众认可的。法官在断案的时候完全有可能因为自己的好恶或一些无关案件和法律的原因而影响判决结果, 法官本人不会把这些东西写进判决书里,但法官这样做并不违法,因为他的确是按照法律条文或者原则做出的判决,在这方面毫无可非议之处。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是极其复杂的,但它们绝不是彼此对立、互相排斥的,法与道德是兼容的,是并行不悖的,可以相辅相成的。法律最初起源于道德,随着社会发展,道德愈发凸显它的狭隘性,法律发展成独立体系,发挥着道德所不及的作用,但道德已深入人心,如果法律的判决违背道德,则会出现意想不到的后果,法律的权威性会遭到质疑,至少在现在,道德要比法律有更高的权威性,道德的作用与影响力是目前法律所不能撼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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