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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8 10:59:21 查看681574718次 来源:吴姣律师
干扰司机驾驶将构成犯罪!
近几年,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司机方向盘、辱骂、殴打驾驶员干扰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对公共安全以及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很大危害,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以及驾驶人员与乘客发生纷争后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厮打、互殴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有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特别是2018年重庆市“10·28”公交车坠江事故发生后,引起全社会强烈关注,加强公交司机安全防护、严惩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呼声高涨。为依法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2019年1月8日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向全社会传递了公安和司法机关坚决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提升了公众的安全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但该指导意见显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法旨意相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目的和直接故意的妨碍安全驾驶行为,如乘客要求中途停车、下车与驾驶人员发生争执,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虽然危及公共安全,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并不相当,特别是主观恶性远远低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目的和直接故意的犯罪行为。针对这一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碍安全驾驶罪,将干扰驾驶行为入刑,防止风险转化为实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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