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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15:43:12 查看201次 来源:杨志峥律师
【引言】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父亲过世,姊妹相争。这是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事情,但是处心积虑算计姐姐的妹妹在拿到遗嘱后,竟然没有全部继承父亲的财产。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2
被告:赵某1
赵某1,2是亲生姊妹,其父赵某甲2018年瘫痪在床,赵某姐妹轮流负责赵某甲的生活起居。随着赵某甲病情的恶化,赵某姐妹开始商议后事。在赵某2照顾其父过程中,恶意贬低赵某1,趁照顾父亲的机会,让其父口述遗嘱,由赵某2和其夫见证签字。赵某甲去世后,赵某2主张遗嘱,要求继承全部财产。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赵某2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
跟当事人沟通后,我们律师团队发现对方的遗嘱为代书遗嘱,但是缺乏有效的见证人。根据我国《继承法》十七,十八条规定
第十七条 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遗嘱见证人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这份遗嘱属于代书遗嘱,应有两个见证人的签字才有效而遗嘱上只有被继承人和对方当时人夫妻三个签名。没有有效的见证人,这份遗嘱是无效的。我方随后收集证据,在开庭的时候列出了证据,为我方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财产。
【结语】
父亲过世,手足相残。这是所有人都不希望看到的事情。因此在继承发生之时,若没有遗嘱或者多份遗嘱时,极易发生继承纠纷。若想要避免日后出现继承纠纷,可以选择订立有效的遗嘱因此,若有此方面的法律问题的,建议咨询诵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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