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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15:41:48 查看187次 来源:杨志峥律师
【引言】
在生产生活中,我们往往会遇到一些有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公司,有时正常的工作难免会因为夫妻的关系而影响决策。那么当一方做出决策后,另一方能否以不知道为理由进行撤销呢?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及其妻子
被告:张某
2011年,王某(男)与张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王某将其持有的xx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始股份60万元,以4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张某在订立合同的当日即支付5万元定金。之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在有关部门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张某向王某付款20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剩余款项于王某向张某将相关手续交接完毕后支付。但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王某将200万元的付款全部退还给了张某。王某及其妻子魏某以王某的股权转让行为未经魏某同意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审判结果】
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杨志峥律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离婚纠纷中,遇到丈夫擅自卖掉股份,作为非公司股东的妻子怎么办呢?事实上虽然只以一方名义作为公司股东,但若此类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话,其配偶仍能够在离婚时要求分割股权。
【本案结语】
因涉及股权的离婚纠纷往往涉及法律要点较多,当事人对相关专业法律知识不了解,或者对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疑问,建议委托专业律师,避免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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