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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11:10:21 查看312次 来源:杨志峥律师
二手房买卖流程中,涉及专业性的知识较多,并且有多种复杂的法律要点需要注意,因此很多当事人为了避免由于自身知识的缺乏导致不必要的纠纷,会选择通过中介买房或者卖房。通过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束买方、卖方、中介之间的权利义务,生效的协议或者合同,对签订多方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过若房屋买卖最终没有实现,那么中介公司还能够依据协议索要佣金吗?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杨志峥律师,就该问题在本文中以一个案例的形式作出了解答。
王某通过中介与卖方李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王某购买李某的房屋,房价为200万元,买卖双方应于买卖合同成立之日分别按照总房价款的1%支付佣金。当日,王某还与李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网签合同时间,并交纳了定金2万元,李某出具收款收据。后来,李某反悔,不愿意出售房屋,也不再签订正式合同,但同意承担违约责任。经协商,李某将已收的定金2万元退还给王某,同时另支付违约金。中介公司虽促成其与李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协议,但是尚未签订正式合同,交易就终止了,居间服务尚未完成,因此王某就未同意支付佣金。但2个月后,中介公司却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支付佣金。那么王某是否应当支付佣金呢?
中介公司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属于居间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由于中介促成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因此有权请求获得报酬。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是买卖双方与中介签订的一个三方协议,约定事项一般为居间服务内容、居间费用等,对于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并未做出详细约定,因此,一般不视为已促成合同成立。此种情况下,由于未完全完成该次房屋交易中的全部服务流程,居间人一般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司法实践中,中介要求当事人支付报酬的前提为合同成立,例如当事人之间只签订了居间服务协议就不能认定为合同成立,中介公司也不能要求支付中介报酬。一般来讲,对于中介公司履行合同期间所支出的必要费用,都应当由中介公司负担。不过最终合同没有成立的,对于此部分必要费用,中介公司是有权索要的。当事人在买卖房屋过程中遇到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诵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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