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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13:58:45 查看385次 来源:杨志峥律师
【引言】
购买商品房时,交房时房屋的实际面积往往与约定的面积有一定的差额。一般来讲,开放商会在与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就会将此情况的处理方式加以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
【案情简介】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
原告:李先生
被告:某公司
2010年,李先生与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先生购买一套房屋,若产权登记的房屋面积与约定面积发生差异,按照实测面积为准,多退少补。李先生收到房屋之后,发现房屋面积小于约定面积,3%以内的为5.58平米,超出的部分为6.8平米。李先生诉至法院主张某公司返还3%以内部分的价款,超过3%部分的双倍返还。
【审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结案,某公司返还多收取的购房款。
【杨志峥律师说】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李先生是否有权要求某公司,按照双倍退还超出3%部分的购房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本案中,李先生与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面积发生差异,采取多退少补的方式。因此,李先生在主张返还购房款时,不能依据上述无约定如何退还购房款的规定。
【本案结语】
购买房屋时,很多时候会发生房屋面积与约定面积有差异,通常误差比在3%以内。对于超过3%的,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或者约定开发生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遇到上述纠纷时,可以选择咨询诵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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