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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13:54:56 查看325次 来源:杨志峥律师
【引言】
离婚后前夫去世,由于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没有分割,导致了与前夫的唯一继承人其父亲之间产生了纠纷。诉至法院主张自己应有的份额,最终获得支持。
【案情简介】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原告:陈某
被告:徐某
陈某与徐某2(被告徐某之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协议离婚,2012年徐某2去世。陈某与徐某2婚姻存续期间购得一房产,即涉案房屋,离婚时并没有对房屋进行分割。徐某2去世后,陈某诉至法院,法院最终确认陈某对诉争房产享有二分之一的财产权利。2012年至2013年一年时间内,涉案房产由被告徐某出租,租金4.73万元。涉案房产由某评估公司出具估价报告,总价值310.91万元,评估费8300元。徐某2无子女,且与陈某离婚,其去世后的唯一继承人为徐某2的父亲徐某。庭审后,陈某按照要求已将房屋折价款交至法院。
【审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结案,涉案房屋归陈某所有,陈某需给付徐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一百五十五万四千五百五十元,徐某给付陈某房屋租赁二万三千六百五十元,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杨志峥律师说】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以及房屋租金是否应当分割。
首先,原被告的庭审过程中均主张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可以认定,原告对房产占有二分之一的份额。被告徐某作为徐某2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没有放弃自己的继承权的前提下,也应当占有涉案房产二分之一的份额。原被告作为涉案房产的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对涉案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由于原被告的庭审中均要求涉案房产归己所有,并且给付对方折价款。司法实践中,法院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若折价款一方能够直接缴纳,那么一般情况下房屋所有权属于此方。
其次,房屋在2012年至2013年中所获的租金是否应当进行分割。如上所述,原被告都是房屋的按份共有人,按份共有人对涉案房屋享有收益的权利,对于原告诉请分割房屋租金应当予以支持。
夫妻离婚之后,如果夫妻共同财产还没有分割完成的,仍旧可以诉至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
【本案结语】
离婚诉讼中最重要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而一般情况下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对婚内财产分配可能不清,这时在离婚之后仍旧有权诉至法院主张分割。若您遇到类似的离婚纠纷,可以咨询诵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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