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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13:47:11 查看1489次 来源:杨志峥律师
【引言】
在大城市,不是每对结婚的情侣都能住进新房的。在一方父母名下的住房生活是很正常的事情。本案中的小夫妻在新婚伊始时,为了改善生活条件把父母的房子装修了。但是很快感情恶化,这份装修钱该怎么算呢?
【案情简介】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刘某
被告:李某
刘某(男)与李某(女)于2012年相识,并办理了结婚登记。二人婚后居住在李某父亲名下的一处房屋内,并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共计花费8万元。婚后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刘某搬出房屋,两人开始分居生活。现李某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审判结果】
刘某已搬离房屋,李某应当予以补偿
【杨志峥律师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双方当事人婚后居住的房屋装修收益人是否为李某,李某是否应当支付刘某一定的补偿费。虽然房屋登记在李某父亲名下,但二人婚后居住在此,其房屋的装修费用系使用的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房屋的装修主要用于共同生活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有明确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离婚纠纷中,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一般集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共同财产的分割上。不少当事人因为不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很容易对婚内某项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错误。如今,很多当事人为了避免婚后两人财产混同,发生婚内财产纠纷,会在婚前做好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等有关事项。夫妻婚内财产约定是很好的保障自己财产的方式,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恶意骗婚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形。
【本案结语】
司法实践中因夫妻约定了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有时会导致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而收入较少的一方,在离婚时权益受损,因此法律规定因照顾老人、孩子等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在离婚时作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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