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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10:40:02 查看1367次 来源:赵国辉律师
林某某非法储存雷管等爆炸物100 枚判处缓刑
1、案情简介:
林某某是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员。2019年1月1日,林某某和爆破员李四从矿区民爆物品管理处领取了200枚电雷管,两人将这200枚电雷管拿到矿区副井旁,李四一个人拿100枚电雷管下井实施爆破,林某某将剩余100枚电雷管埋在矿区副井北面木头电线杆下面的石头堆里。2019年1月6日,林某某从原先埋藏的100枚电雷管中取出20枚电雷管,然后将这20枚电雷管重新又埋在了矿区施工队工人宿舍西侧外墙的石头堆里。在2019年2月27日、3月3日林某某用不是实名制电话(1711679xxxx)向某旗公安局指挥中心举报,其举报称:在林某某所在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矿区内有人私藏电雷管。
2、律师工作:
根据委托人的聘请于2019年3月29日至7月12日前后十余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后又根据林某某陈述的事实,为其提供诉讼方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针对委托人诉求并结合案情,制定如下诉讼策略:首先,被告人林某某储存雷管并无主观故意私藏雷管,且积极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其次,接受委托后调取相应证据材料,涉案矿业集团管理制度松散,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重大过错;之后,通过整理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案件情况,针对案件争议焦点书写代理意见并开庭。
3、判决结果:
判处缓刑两年,查获在案的爆炸物品,予以没收。
4、办案心得:
本案中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所以就针对量刑方面进行辩护。首先,被告人林某某是在正常生产作业过程中合法领取涉案雷管,其储存100枚雷管也是因为无法与库管理员取得联系未能及时退库,并非恶意私藏,其主观恶性小。被告人林某某在雷管储存位置的选择上避开了人员和财产分布区,未引发任何后果。其次,涉案的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制度松散,未对安全员进行严格上岗作业培训,危险物品库管理员擅离职守,导致被告人当日作业完毕后未能及时退还剩余雷管,本案的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重大过错,应酌情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最后,被告人林某某系初犯,偶犯,其行为主观恶性较小,后又为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并说明雷管位置,具有自首、坦白情节,积极配合公安侦查,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没有再犯的可能性,应酌情从轻处罚。律师代理以后能够对案件进入深入分析,从而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5、法律风险提示:
作为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规定,不能将公司物品自行存放,尤其是危险物品或者是涉及到公司利益和隐私的,有可能会上升到法律层面。
在工作中遇到特殊问题应当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汇报,不能疏忽大意觉得过段时间处理也没关系,有可能自己的行为已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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