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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9 15:05:21 查看524次 来源:叶文波律师
李某诉吕某家庭暴力离婚案
基本案情:
李某诉称,我与吕某景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4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02年10月22日生育一子吕某某,现年9岁,一直随公婆一起生活。婚前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因吕某赌博成性,常不回家居住,双方感情逐渐破裂。我曾多次劝说其不要去赌博,但其不听,反而对我施以家庭暴力。随着我的忍让,吕某非但没有悔改,反而变本加厉的经常对我使用家庭暴力,致使我身心受到严重伤害。2007年8月8日,我因无法忍受吕某的殴打,又不敢回到父母身边,孤身一人到北束。吕某得知后,于2007年9月9日赶到北京我的住处,用拳头击打我的头面部,被人拉开后,其从房间内拿起一把水果刀将我左侧跟腱割断。后我报警,经法医鉴定,我已经构成轻伤,伤残程度为十级。后吕某被通缉并于2011年1月12日被抓捕。至此,我只希望尽快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以求能够像普通人一样正常的生活,而不是生活在对吕某的阴影之下,背负着恐惧生存。综上,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无任何和好可能,故我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我与吕某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吕某某由吕某抚养;3、吕某给付我损害赔偿金5万元;4、吕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吕某辩称,现在外面是什么情况我都不知道,等我出狱后,我会与李某办理离婚手续。我同意吕某某由我抚养,但要求李某给付抚养费,至于抚养费的数额我还需要在考虑。
经审理查明,李某与吕某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4月26日登记结婚。2002年10月22日生育一子吕某某。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存在一定矛盾。2002年9月9日,吕某与李某发生争议,遂用拳击打李某头面部,后被人拉开。之后,吕某趁李某卧床之机,持水果刀将李某的左脚后跟划伤、脑致其左侧跟腱断裂、左后踝开放伤口、右眶周软组织损伤、肱外伤后神经反应。2007年12月13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出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李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伤残程度属十级(伤残率10%);2011年1月12日,吕某在黑龙江省拜泉县上升乡xx村岳父家被民警抓获。后吕某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庭审中,李某当庭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诊断证明、( 2011)海刑初字第161 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张吕某的犯罪行为已经深深伤害其感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任何挽回可能,其坚持要求离婚。吕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另李某主张吕某曾以个人名义向其父借款人民币8万元,至今未还。吕某对此不予认可,称该款已经还清。经询问,李某主张其可以放弃该债权债务。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无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点评:
本案中,李某与吕某系经人介绍自主结婚,婚后初期生育了一个孩子,夫妻感情和睦。后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有次,吕某与李某发生争议,遂用拳击打李某头面部,后被人拉开。之后,吕某趁李某卧床之机,持水果刀将李某的左脚后跟划伤、脑致其左侧跟腱断裂、左后踝开放伤口、右眶周软组织损伤、肱外伤后神经反应。这已经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在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其行为势必对李某造成极大的伤害,现,李某要求离婚。
根据《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属于上述条件的第二条,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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