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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5 09:08:30 查看2548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村民李某醉酒驾驶二轮电动车,撞上了路边的路灯杆导致死亡。事后,李某家属将路灯杆所有方即当地镇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8月13日,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李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0年初的一个夜晚,李某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回家,途中撞上了路边的路灯杆,头部受到撞击,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
当时,李某的酒精含量达229毫克/100毫升,远高于80毫克/100毫升的醉驾标准。从附近的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事发时虽然路灯损坏不亮,但李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开着车灯,且前、后、左侧均有机动车开着灯在正常行驶,交通环境照明充足,路况良好。李某刚开始正常直线行驶,行驶到距离路灯杆10米左右时,自行开始向右侧偏离,最后撞上了路灯杆。不排除李某因醉驾导致自己偏离道路撞向路灯杆。
然而,李某家属却认为,李某的死亡与这根路灯杆的设置有关:“事发路段是县道,路灯杆设置没有经过公路管理部门批准。没有这个路灯李某就不会死。”于是,将安装路灯杆的镇政府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740284.2元。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到事发路段进行了实地调查。镇政府安装的路灯位于事发路段车道之外,在路界绿化树中间,并不影响通行视线,事发路段为直线路段,通常情况下不会发生撞击路灯杆的事故。而且,李某是当地村民,事发路段为该区域主干道,他对这条道路及周边环境应该很熟悉。由此得出,路灯杆的设置是否经过公路管理部门审批,并不影响正常行车,亦不会增加发生事故的风险。
仙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因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就该损害结果镇政府并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镇政府设置路灯杆的行为,与李某死亡的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驳回李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对于李某来说,酒后驾驶为法律所禁止,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夜间酒后驾驶电动车的危险后果。李某因严重醉酒导致偏离行车路线撞向路灯杆死亡,他的遭遇令人惋惜,但他醉酒仍选择驾驶二轮电动车上路行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在主观上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自甘风险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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