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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0 08:59:03 查看1340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赵一凡)3岁的小文在大学操场玩耍,意外被垒球队陈某投的球砸中了头部。陈某赔偿后,小文的父亲文先生作为小文的法定代理人,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要求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原告法定代理人文先生诉称,2019年暑假期间,小文爷爷带领小文在某大学学校操场玩耍,正值垒球队在操场训练。小文、小文爷爷和其他众多小朋友及其他家长在垒球队指定的安全区域内活动。但之后垒球队队员陈某在投球时脱手,导致垒球越过护网,飞至上述安全区域内,并击中小文后脑。文先生立即带小文去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头外伤。
文先生认为,学校球场的设施不符合相关安全规定,未对球队及相关设施进行有效管理。学校的上述过失导致上述事件发生,导致小文身心遭受巨大的痛苦,同时,也给其家人带来了较大的痛苦,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学校辩称,学校在此次事故中没有过错。学校已经在操场设置了防护网,并张贴了管理规定、训练通知,告知进入操场须与训练场地保持安全距离并提醒注意自身安全,小文也不能证明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不同意赔偿。并且,侵权人陈某已经向小文赔偿过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两千余元,文先生与陈某达成的赔偿协议约定了赔偿费用,经微信转账一次结清,双方对此事不再有任何纠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发地系大学对公众免费开放的场地,学校虽对操场的管理存在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安全保障义务仅需达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可。学校在操场设置了防护网,已经尽到了适当的安全保障义务,且陈某也按达成的赔偿协议向小文进行了赔偿,双方已经约定此次纠纷一次性解决,小文家长再次主张学校赔偿,于法无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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