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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1 08:21:19 查看2584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张存春)法院工作人员:“王某甲,本院受理了王某乙与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您作为王某乙的法定代理人,现向您送达开庭传票。”
王某甲:“开庭传票?我还不知诉状内容,您们出示的民事起诉状上具状人签名也不是我本人的签名呢。”
这不是生活中的玩笑,是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送达开庭传票的过程中,发生的真实一幕。
2020年4月22日,大足区人民法院受理王某乙与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在向原告王某乙的法定代理人王某甲送达开庭传票时,其称不知道诉状的内容,需要诉状以便准备开庭事宜。法院工作人员向其出示卷宗内的民事起诉状供其核实后,其坚称本案民事起诉状上具状人处签名,不是其本人书写,否认该民事起诉状上所列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应当在起诉状上的具状人处签名或盖章,起诉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王某甲否认本案民事起诉状上的具状人签名系其本人书写,否认该民事起诉状上所列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应驳回以原告名义提出的起诉,遂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王某乙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当事人到法院立案的,属于自然人的,提交的起诉状落款应当本人签名、捺印。他人在具状人处代签的行为,会造成原告主体不适格,致使案件被驳回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无诉讼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本案中,王某乙不具备诉讼能力,需要由他的法定代理人王某甲代为诉讼。虽然起诉状中具备《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的四项条件,但诉状上的签名非本人,便足以说明此次起诉非本人意思表示,故而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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