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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5 18:01:09 查看1301次 来源:程杰律师
雇主请工人们聚餐,一名工人酒后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重伤,为此工人将雇主告上法庭,主张损失106万余元的赔偿。近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张渚法庭受理了一起特殊的赔偿纠纷案件,并最终顺利调解该案。
施某是一名绿化工人,受朱某雇佣从事绿化工程工作。2017年6月30日晚,朱某为犒劳辛苦工作的工人,请他们在镇上一家酒店吃晚饭。期间,施某和其他工人一同喝了白酒和啤酒。晚饭后,老板朱某考虑到工人们的安全,专门安排驾驶员将工人们逐一送回家。车辆行驶至半途,施某以其电动车就停在附近为由,强烈要求下车自行驾驶电动车回家。工友董某见状要求施某上车,直接送其到家中,但施某手抵车门不肯上车。僵持一会儿后,工友谢某表示会开施某的电动车,可以把其送回去,但当董某等开车离开后,施某又拒绝谢某送其回家。考虑自己也喝了酒,又恰巧碰到施某同村人蒋某,谢某就拜托蒋某送施某回家。可是这一安排又再次遭到施某的拒绝,谢某和蒋某无奈,只能叮嘱一番后自行回家。施某独自开电动车回家,在路口不慎摔倒受伤,造成其头部大脑挫裂伤、骨折并昏迷,后经鉴定,其伤情构成一个四级伤残、两个十级伤残。事后,施某将雇主朱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总计106万余元。
面对施某的索赔要求,朱某认为自己很无辜。“好意请客吃饭,还安排车辆送他回家,是他自己一而再、再而三的拒绝这才导致事情的发生。”朱某认为自己已经做了所能够做的一切措施,不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但基于人道主义和个人的同情,他也愿意对朱某的伤情作适当赔偿。
法庭审理后认为,朱某是饭局的组织者,应当对在座喝酒人的安全负责,也应注意到酒后有一定的危险性,安排车辆护送是应尽的义务。虽然施某多次拒绝他人护送,但朱某不能因此就放任施某独自骑车回家,故朱某虽然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但未能尽责到底,应当承担一小部分的赔偿责任。施某在无人劝酒的情形之下,饮酒不克制,且多次拒绝工友的护送,又在酒后骑行电动车,多次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最终导致严重后果,其自身应当承担绝大多数的责任。
考虑到施某伤势严重且后期还会产生护理费用,为了尽快化解矛盾救治施某的伤情,法官对案件进行了多次调解。最终,双方同意在法定赔偿标准的范围内,由朱某按照总损失的10%对施某进行一次性赔偿。案件调解后,朱某及时履行了付款义务,施某的家人也对法庭的调解表示满意。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聚餐饮酒属于一般的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朱某应当对参与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且履行该义务时,应当达到合理的程度。施某在聚会中过度饮酒,酒后应当将其送至家中并告知家人,不能因其拒绝工友的护送,就放任其自行回家,正因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尽责到底,故朱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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