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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9 15:07:52 查看397次 来源:欧阳移和律师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刘某云,男,1962年9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滩头镇塘边村某组33号。
被申请人:隆回县某医疗有限公司某医院,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城东路某号。
负责人:陈某某,该院院长。
请求事项:
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空调款55980元、诉讼费60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420元,总计人民币570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2年10月和2013年1月及2013年3月出卖14台美的空调给被申请人,并给被申请人安装完毕,总计价款55980元。但被申请人事后以各种理由拒付货款,申请人于2015年11月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于2016年1月9日以(2015)隆民一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该空调款55980元。可判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仍然拒付。因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的规定,现申请人请求贵院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某某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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