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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5 12:26:56 查看1152次 来源:任高扬律师团队律师团队
一、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夫妻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 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方做出的处 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夫或妻一方转让共同共有的公司股权的行为,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 理,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在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修正案 上签名。
三、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公司股权的,夫或妻一方与他人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问题,应当根据案件事实,结合另一方对股权转让是否明知、受让人是否为善意等因 素进行综合分析。如果能够认定另一方明知股权转让,且受让人是基于善意,则股权 转让协议对于另一方具有约束力。
四、夫妻一方向第三人转让夫妻公司全部股权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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