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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21:45:56 查看1196次 来源:孙磊律师
一、关于彩礼的定义。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
二、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2004年4 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但由于这一解释,没有明确说明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与离婚后彩礼的返还的具体区别,返还的数额如何把握,对生活困难的人该如何确定等。导致审判人员由于认识的分歧,对同一案件的处理会出现不同的结果。
三、彩礼纠纷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
4、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属于彩礼还是一般赠与)。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
6、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是指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7、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是否登记结婚导致诉讼时效起算的时间点不同)。
四、减少返还数额的情形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存在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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