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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2024/09/19 13:58:45 查看29次 来源:李艳龙律师
恋爱上头时“你侬我侬”
分手之后疯狂下头
“划清界限”“欠债还钱”
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
还能拿回来吗
恋爱期间的赠与和借贷
又该如何区分呢?
原、被告原为恋人关系。二人恋爱期间,为维护二人之间的关系,增进感情,原告于2023年7月12日通过微信交易的方式,使用某银行信用卡在海口某店花费15000元购买一只卡地亚男士手表,并将手表赠与被告。后来,原告以被告与其他女人亲密接触为由,向被告提出分手,二人结束恋人关系。
原、被告分手后,原告向被告提出归还赠与的手表,被告表示手表已经被变卖,无法归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日常生活中,情侣之间为表达爱意,增进感情,发生财产往来属于正常现象。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的财物赠送,如果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则是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
如果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赠与,赠与方一经交付,不能要求返还。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小额转账、互赠礼物等消费活动,一般不宜认定为借款,而是一种情谊行为,属于赠与性质,不应当要求返还。
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对于恋爱期间的大额款项往来,应当备注好款项的用途,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情侣之间发生纠纷时,不能相互刺激、扩大事态,“一别两宽,各生欢喜”或许才是对恋人最好的告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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