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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0 09:56:11 查看95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导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无论有关征收决定还是补偿决定的诉讼,人民法院都要坚持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结合,一旦发现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便对于影响面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以有力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
基本案情:2011年4月6日,山东省济宁市某县人民政府作出《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2000元一平方米;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资,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房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房价;被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300元/m2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原告孔某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周边房屋市场价格约7000元每平方米,孔某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本案中,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明显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该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违反了《条例》的相关规定。故判决:撤销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律师观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明确规定,我国的房屋征收的原则为“拆一还一”,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的目标。拆一还一的解释也很明确,一种选择,用安置房来达到“拆一还一”:在被拆迁房屋周边重新安排居住房屋,与被拆房屋要达到同等水平,包括居住面积、居住环境、周边公共设施等等都要达到同等水平,安置房还有一点很重要,就是安置房所在位置,如果安置房的位置与原来所居住的位置有明显区别,那么就要通过房屋面积或者货币补充等方式弥补由位置带来的损失;另一种选择,就是通过货币补偿来达到“拆一还一”:那货币补偿的标准就是周边类似房地产价格,只有这样的价格才达到“拆一还一”的原则。
如果您在征收拆迁过程中,遇到征收方的补偿价格不合理,明显低于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定要及时维权,若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随时联系九游会俱乐部,免费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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