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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九游会棋牌

2024/08/20 18:03:13 查看77次 来源:王蒙磊律师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一、醉酒驾驶的立案标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二、醉驾的认定依据:

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但是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三、酒精含量检测前故意饮酒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四、醉驾案件中道路、机动车的认定依据

醉驾案件中“道路”“机动车”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道路”“机动车”的规定。
  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

五、醉驾取保候审的的情形:
  (一)因本人受伤需要救治的;
  (二)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羁押的;
  (三)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四)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五)其他需要取保候审的情形。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需要提供保证人,交纳保证金的

六、证明醉驾案件证据:
  (一)人口信息查询记录或者户籍证明等身份证明;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犯罪前科记录、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行政处罚记录本次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二)醉酒检测鉴定情况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标定证书、血液样本提取笔录、鉴定委托书或者鉴定机构接收检材登记材料、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三)证明机动车情况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照片等;
  (四)证明现场执法情况的照片,主要包括现场检查机动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提取与封装血液样本等环节的照片,并应当保存相关环节的录音录像资料;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还应当收集以下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是否饮酒、驾驶机动车有争议的,应当收集同车人员、现场目击证人或者共同饮酒人员等证人证言、饮酒场所及行驶路段监控记录等;
  (二)道路属性有争议的,应当收集相关管理人员、业主等知情人员证言、管理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等;
  (三)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收集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路段监控记录、人体损伤程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等;
  (四)可能构成自首的,应当收集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等材料;
七、血液如何提存、送检、鉴定
  公安机关提取、封装血液样本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血液样本提取、封装应当做好标记和编号,由提取人、封装人、犯罪嫌疑人在血液样本提取笔录上签字。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提取的血液样本应当及时送往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送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保管检材并在五个工作日内送检。
  鉴定机构应当对血液样品制备和仪器检测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送检血液样本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鉴定并出具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通知或者送交委托单位。
八、瑕疵或者不规范的取证证据补正后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一)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不规范的;
  (二)未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送检、出具鉴定意见的;
  (三)鉴定过程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的;
  (四)存在其他瑕疵或者不规范的取证行为的。

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九、醉驾不构成刑事责任如何处理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十、醉驾从宽处理的情形:
  (一)自首、坦白、立功的;
  (二)自愿认罪认罚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

十一、醉驾具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十二、醉驾救助伤病人员的构成紧急避险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不负刑事责任

十三、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可以要求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醉驾案件,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十四、醉驾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十五、醉驾罚金多少

对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醉驾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起刑点一般不应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的罚款数额;每增加一个月拘役,增加一千元至五千元罚金。

十六、醉驾构成那些犯罪

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十七、现场查获的醉驾不属于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醉驾被现场查获后,经允许离开,再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或者主动到案,不认定为自动投案;造成交通事故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调查的,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十八、缓刑、不起诉的醉驾人员参与公益活动

醉驾者自愿接受安全驾驶教育、从事交通志愿服务、社区公益服务等情况作为作出相关处理的考量因素。

十九、醉驾不予刑事处罚的,行政如何处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十、醉驾案件快速办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在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立健全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简化办案流程,缩短办案期限,实现醉驾案件优质高效办理。

二十一、醉驾案件,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条件
  (一)现场查获,未造成交通事故的;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没有争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
二十二、醉驾案件适用快速办理机制30天内办结

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办理的醉驾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一般应当在立案侦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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