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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律师办案的特殊心路历程(以一传播性病罪案件为例)-九游会棋牌

2024/08/15 16:16:10 查看647次 来源:缪建林律师

【本案办案背景】在前不久,我接到一个关于传播性病罪案一审阶段的法律援助指派通知, 待我登入法律援助系统查看。这个案件原先援助中心已指派过其他律师,但我不清楚是何原因,原来的援助律师退出本案的援助工作,要求更换律师,所以援助中心才将本案重新指派给我,要求我来承办该援助案件。接到这个案件,在我向法院提交阅卷申请之前,我的预感是此案并不好对付。在我阅完整个案件卷宗,通过与法院、公安机关的沟通后,这个受援人给我的感觉:她的处境,我只能用“身世沉浮雨打萍”几个字来形容。被告人(受援人)基本情况

本案系传播性病罪,案件的当事人是一位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卖淫的妇女,年纪已逾60岁,文化程度很低,老家系湖北某地,几乎是文盲(不识字,除了自己名字,其它字一概不会写),也没有其他职业。至于她为何要卖淫?这里姑且先不说他是否构成卖淫,她的自身情况是患有梅毒、2021年被查出患有食管癌(ⅳ期)、因卖淫被抓获后检测出hiv(艾滋病)某毒阳性。孤身一人待在杭州某区,没有什么生活来源,也没有家人陪同在身边,定期要进行食管癌的治疗。受援人羁押情况

考虑到被告人患有的是具有传染性的艾滋病,杭州的看守所均表示无法关押此类被告人。故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法院,对被告人采取的措施均为取保候审,并不适宜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强制措施。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检察院所指控的事实来看,很简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明知自身患有梅毒性病,还卖淫两次,收取嫖资。符合传播性病罪的构成要件,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我阅完这个案件的卷宗后,自然要联系受援人,了解受援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与想法。在我联系法院想要获取受援人的九游会俱乐部的联系方式后,法院的书记员告知我,法院也没有她的九游会俱乐部的联系方式,法院是通过公安机关才能联系上受援人,只有办案民警才有她微信,通过微信语音电话才能联系上受援人。法院也是通过公安机关联系,才得以送达起诉书副本等材料。无奈,我也只能按照此方案才得以与受援人会见。在会谈当中,受援人自己的陈述与公安机关当中的笔录一致,始终没有承认自己卖淫的事实。当事人自己陈述,检察院认为的两个卖淫对象,其中一个是当事人的朋友,另外一个压根就没有发生过性关系。至于嫖资,当事人的辩解是其中一人给的80元系朋友给她买月饼吃的钱,另外100元系陌生人到她家上厕所把水箱弄坏了的赔偿费。受援人经过与我的几个小时的沟通,希望援助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虽然,我认为当事人为自己辩解的理由似乎有点苍白无力、不可思议,因为两位嫖娼人员的口供都认可了卖淫嫖娼的事实,加之微信支付嫖资予以佐证,本案作无罪辩护的难度极大,压力也很大。再告知作无罪辩护的法律风险之后,受援人仍坚持不肯作有罪的供述。援助律师只能尊重当事人自己的愿意,作无罪辩护。

庭审情况表现

因受援人对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认可,加之受援人文化程度不高,庭审现场比较混乱。庭审的法庭询问环节,很多都是答非所问,受援人自说自的。并且,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评审过程中,受援人终于按捺不住,找到了宣泄情绪的出口,在法庭下面嚎啕大哭,几个法警都没法阻拦。哭声一直持续了大致半个小时。

法院当庭宣判结果

经过了法院合议庭半个多小时的评议,最终法院作出如下的判决:


后续,考虑到受援人的疾病情况,基本也不会有监狱会接受受援人前去服刑,法院也告知受援人可以在监外执行。

 援助律师关于本案办案的一点心得

首先,关于受援人是否存在卖淫行为,这一点,结合案件证据以及其他证人的证言。要说一定不存在卖淫的事实,就显得我自己有点自欺欺人。其次,关于受援人为何要从事卖淫行为,我个人认为与她自己处境有很大关系。虽然受援人所处的“穷困”处境并不能成为其做出违法行为的正当理由,但对于一个身患多种“绝症”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人来说,没有收入来源,其又能怎么办?最后,当事人无罪的“梦想”破灭,没有再提上诉。但这个世界留给她的时间又能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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