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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4 17:41:30 查看294次 来源:王蒙磊律师
利用刷单平台为网络电商提供刷单服务,构成虚假广告罪
一、案情介绍:
2018年5月至2023年12月期间,郭某利用刷单平台为网络电商商家提供刷单服务,商家通过该平台发布刷单任务,刷手领取任务后冒充买家进行虚假购物,同时开展刷好评、收藏加购、点赞商品等,通过制造虚假订单数和好评数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促进商家提升成交量,并从中赚取佣金等费用。
期间,被告人郭某作为刷单平台的实际运营者,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08万元,并将获利用于证券投资产生孳息人民币105万元。被告人郭某到案后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22万元至公安局。
二、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
公诉机关提供了1.书证,即归案经过、认罪认罚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刷单过程聊天和支付记录、协助查询冻结和解除冻结财产文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郭某芳的供述和辩解;4.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5.电子数据,即扣押手机中提取的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三、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郭某违反国家规定,为网络电商商家提供刷单服务,组织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假广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无再犯罪危险,可适用缓刑;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扣押在案个人生活手机予以发还,其他手机及电脑硬盘等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四、法院认为:
被告人郭某实施违反“《广告法》第28条(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为网络电商提供刷单服务,进行虚假宣传,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广告罪。被告人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并愿意接受处罚,且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对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五、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郭某退缴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共计人民币614万元;
六、虚假广告罪的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规定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七、虚假广告罪的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七条 〔虚假广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传染病防治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三)利用广告对食品、药品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九、什么是虚假广告?
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十、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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