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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8 17:59:39 查看146次 来源:闫国田律师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总体目标和法律依据】
为鼓励用人单位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防范合规风险,加强劳动用工规范管理,构建和谐用工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最低工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企业经营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 【基本概念】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符合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用人单位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第二章 合规管理风险防范要点
第一节 劳动关系的建立
第四条 【招用人员应持证件】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风险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第五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风险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第六条 【劳动合同形式及内容】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风险点: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指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八十一条)
第七条 【不应扣押证件或要求提供担保】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风险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八十四条)
第八条 【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风险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
第二节 劳动用工制度
第九条 【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风险点:用人单位违反本指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十条 【职工名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九游会俱乐部的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风险点:用人单位违反本指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三条)
第十一条 【劳动考勤】
企业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确认。企业保存劳动考勤记录时间不得少于2 年。
(风险点:用人单位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劳动者出勤记录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第十二条 【工资支付台账】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招用农民工的,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发放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和减发的项目与金额以及发放单位、发放时间等事项。企业保存工资支付表时间不得少于2 年。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九游会俱乐部的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本条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风险点:用人单位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招用农民工用人单位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第十三条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风险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风险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
第十五条 【工资报酬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风险点: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拒不改正的,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十六条 【最低工资】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风险点: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十七条 【加班加点】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风险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八十五条)
第十八条 【高温津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风险点: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第十九条 【工作和休息】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风险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第二十条【带薪年休假】
用人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风险点: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
第三节 劳动关系的终止
第二十一条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风险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此处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风险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见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风险点:劳动者依照本条第二款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见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指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指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风险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见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第二十五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风险点: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指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指引第二十一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指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指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指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指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风险点: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指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见本指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第四节 许可事项
第二十七条【劳务派遣】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风险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九十二条)
第二十八条【职业中介】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风险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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