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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5 17:51:13 查看303次 来源:孔英律师
在执行实务中,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财产的情形较为常见。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网友咨询:
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不动产如何执行?
律师解答: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查封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不动产。人民法院查封共同共有不动产后,应当通知当事人和共有人协议确定财产份额或分割不动产,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在执行过程中,不动产可以进行实物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实物分割,变价处置的范围限于分割后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不动产。如果不能进行实物分割或者分割后导致共有不动产价值明显减损的,人民法院可以整体处置,并执行被执行人相应份额的变价款,同时应当保障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补充: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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