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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 15:44:43 查看145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遇到房屋拆迁项目,往往涉及到巨大的财产利益,涉及到的相对方是拥有着权力的行政机关,都想在拆迁中获得一定的利益,作为老百姓只有凭借一双慧眼看穿拆迁中的众多陷阱,才能步步为营,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而在整个房屋拆迁项目中对于房屋的价格评估是让被征收人最头疼的一个部分,评估需要专业的测算手段和方式方法、评估报告中也有很多专业术语和名词可能老百姓压根就没听过。评估程序因其具有极强的专业性,让普通老百姓想要搞懂难上加难。这也是拆迁中非常容易出现“猫腻儿”的地方。那么,作为被征收人的普通老百姓如何在房屋评估中避免踩坑呢?首先,判断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格,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才能从基础上保证房屋拆迁评估的客观性、专业性。如果负责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非经房屋征收部门的正式委托,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的资质证书以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超出了其许可估价业务的范围。那么这样的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就不能作为认定房屋价值的合法依据。
其次,判断评估机构的选定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法律规定房屋拆迁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如果协商不成,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评估机构的选定需要参考我们普通群众的意见,并不是拆迁方想定谁就定谁,在老百姓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指派”评估机构的行为属于违法。最后,判断其评估行为是否是在合理的时间点,房屋价值在近几年发生了较大变化。在拆迁项目决定启动之时才能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如果先行评估了房屋价值,而后再公告了房屋征收决定,就违背了征收拆迁的评估时点原则。采用不同年限的评估标准,会对房屋的价值认定产生重大影响,也势必会影响房屋拆迁后的补偿数额。
另外,还需要注意评估方法是否合理,在拆迁中,评估房屋通常会采用多种方法进行比较和适用。而拆迁补偿评估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征地拆迁中,处处都有陷阱,尤其在房屋价格评估中。当然,如果我们对收到的评估报告有疑问,有权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如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应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以此来尽量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房屋评估的程序和报告内容都具有极强的专业性,遇到不懂的问题还是要及时委托专业的律师帮忙,避免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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