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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 15:44:21 查看90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在征地拆迁项目中对于被征地农民而言,补偿安置协议是至关重要的。签订了协议,补偿款收到了,也就意味着可以踏实放心地交地腾房了。2022年新法律法规下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新出了格式文本,对于老百姓有哪些益处呢?下面参照2022年最新发布的《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附件中的补偿安置协议咱们一起了解一下。
律师在办理征地拆迁案件中,见到很多被征地农民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内容不明、格式混乱,甚至是空白协议。被征地农民稀里糊涂就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中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各地项目的补偿安置协议应当适用省里统一提供的格式范本,而不允许地方上随意发挥、设计。补偿安置协议既然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关键凭证,就应当有个规矩。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简言之,田间地头的水井、水渠、农业看护用房、大棚温室等地上附着物和种植的农作物等青苗,是谁种的补偿就归谁。不过,浙江省在协议示范文本中却规定这笔补偿费用需由村集体代为转交给农户,而不是由征收方直接支付给农户。协议范本中拟约定,甲方(县级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应当于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60日内将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丙方(土地所有权人)。丙方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起10日内,根据法律、地方性法规和村规民约等的规定支付给乙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乙方同意由甲方委托丙方支付上述费用。
其次,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落地后,承包权和经营权可能分离,对此,浙江省的示范文本中给出了答案:已颁发不动产权证的土地经营权人可单独与征收方、土地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直接获取其应得的补偿利益。其余承包经营范围内的转包、出租或者流转土地的,土地承包权人应按已有约定妥善处理补偿费用的归属。除依法订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当事人外,其他租赁集体土地的当事人都无法向征收方直接主张补偿利益,而是只能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去向农户主张。最后,农民何时交回原土地、宅基地上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是实践中大家关心的问题。尽管从法律上讲,交不交回证书都不影响被征地农民依法享有的补偿安置权益,但何时交回证书还是与“先补偿,后搬迁”原则的落实存在一定的关联。浙江省示范文本中拟约定,农户应在收到补偿款之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交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而房屋的货币安置,征收方同样需要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60日内将补偿款足额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被拆迁村民应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起30日内腾退房屋并交付土地。在收到补偿款的当日,被拆迁村民就可以申请办理产权注销登记,交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了。这就是说,被征地农民在未实际见到补偿款时,无需腾退房屋、交出土地,也无需交回不动产权属证书。
当然,即便是法律这么规定的,但是个案中你遇到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绝不会像示范文本那样干净、简单,会涉及许多复杂的具体问题。故此,大家一定不可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这至关重要的一环看得过于简单、轻松,而是要在整个征拆权利救济中把好每一道关卡,这样才能在最后的签约环节中让自身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因此,还是那句话,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协议不满意的,千万不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给出专业意见,在律师的帮助下使的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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