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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 15:40:06 查看85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随着城市的发展,市内的一些老破小房屋都被划入拆迁改造的范围。但是老房子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房屋所有权人的年纪一般都很大,甚至有的房屋所有权人已经去世了。拆迁时因不知拆迁协议与谁签订,就可以不签协议,直接将房屋拆掉吗?针对这类型人的房屋拆迁款就没有了吗?这当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那么对于这类型的房屋要如何补偿呢?咱们一起来看案例。
焦女士与王先生(已故)系夫妻,共同生育一女王女士,王先生名下有套位于江西南昌市xx区宅基地一处,2012年3月22日,南昌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决定对该村进行征收改造,并委托该村委会组织协调拆迁事宜。王先生的宅基地在征收范围内。南昌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中规定,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手续的,视为放弃相关的权益。但由于王先生已经去世了,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征地手续。从而导致了拆迁协议没有签订,房子就被拆除了的情况。
王女士与其母亲就这个情况多次找到村委会要求补签协议并进行拆迁安置补偿,被村委会告知应该去找市人民政府解决补偿事宜。辗转母女二人找到了市人民政府时,却被告知他们应找村委会负责。无奈之下,他们只好寻求律师帮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
律师在了解案情后帮她们制定了维权方案。2018王女士与其母亲一纸诉状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南昌市人民政府履行行政补偿职责。庭审中南市人民政府提出王女士与其母亲并非所争议房屋的房主,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并且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于2012年3月22日现在已经是2018年,已经严重超过了起诉期。并且表示房屋是在其所在的村委会实施拆除的,政府并没有参与任何房屋拆除工作。且《拆迁补偿协议》完全是由村委会与被拆迁村民协商签订的,故村委会才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义务人,应当向村委会主张相关补偿。本案关于王女士与其母亲起诉时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问题。焦女士之夫、王女士之父王先生(已故)持有南昌市××区宅基地的合法宅基地使用证,王女士与其母亲作为王先生的合法继承人,在该宅基地被征收后,有权利请求征收机关给予行政补偿。自王先生宅基地被依法征收之后,政府一直未就涉案的宅基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义务一直处于未完成的持续状态,王女士与其母亲于2018年10月提起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关于人民政府是否应当对王女士与其母亲履行补偿义务。南昌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3月22日发布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说明南昌市人民政府是涉案宅基地的征收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本案中,王女士与其母亲合法拥有的宅基地由市政府依法征收,其有权向市政府请求给予行政补偿,市政府亦有义务对王女士及其母亲进行补偿。南昌市人民政府在征收该宅基地后,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履行补偿义务的情况下,即将该宅基地上的房屋予以拆除,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最终该案件在律师的帮助指导下法院支持了王女士及其母亲的诉讼请求,获得了应有的补偿。律师告诫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案件中遇到不公平的待遇自己无法解决的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术业有专攻,在律师的帮助下可以早日拿到合理的补偿,避免维权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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