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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 10:23:11 查看112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导读:近日,内蒙古开某县对承包期内的农户要求增补承包费,给出的理由让所有人瞠目结舌,他们的理由是县级政府作出的一个对新增耕地的政策,涉事村是该政策的的试点单位,“增补承包费”是对试点工作的处置方式。那么,开某县政府凭什么能做出这种处置方式?有什么权力在土地承包期内随意变更承包合同的内容?依据现有掌握的信息,我们从法律角度来分析一下,开某县政府这些违法的行政行为有哪些。
1、在土地承包期内,不论是县政府还是村委会都不得非法解除、变更承包合同。
法律依据:《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包方有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2、县政府认为是土地从非耕地变为水浇地,土地性质有变化属于情势变更,所以他们可以变更承包合同,即增加土地承包费。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一、土地从非耕地变为水浇地,是承包人通过多年的辛苦耕作,机械平整、铺牛粪、打井接电等方法,付出巨大的精力和财力,才由非耕地变成水浇田,政府应当给予承包人一定的补偿,而不是增加承包费;二、承包人通过自己的努力将非耕地变成水浇地,根本不属于情势变更的范畴,不是发包人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的借口。
(一)、关于对承包人将非耕地开发成水浇地的补偿费的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关于情势变更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本次事件中,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期间,并未发生任何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土地从荒地变成耕地并不影响承包合同的继续履行,和情势变更没有任何关系,县政府随意增加承包费的行为无法可依,明显是违法的。土地发包方(一般为村委会)应该依法继续履行承包合同。退一步讲,即使产生了变更或者解决承包合同的情形,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也需要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而不是村委会或者县政府单方面变更或者解决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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