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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7 16:46:42 查看223次 来源:北京昌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征收方给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方式分为两种,分别是:货币补偿、产权调换。
这两种补偿方式各有各自的优缺点,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但无论是选择哪一种,征收方都不能对其进行干预。
货币补偿不用多说,就是给钱。而产权调换就不同了。它分为异地搬迁和原地回迁两种。那么为什么有人会选择原地回迁呢,其中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很多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出于交通、上学上班、生活习惯等等原因,往往更愿意选择原地回迁以保证自己的生活在征收之后不会有太大的变动。但是与异地搬迁相比,因为被征收房屋地段往往非常值钱,所以想要原地回迁往往会比异地搬迁或货币补偿难。也因此,在选择原地回迁时,被征收人需要注意的东西也更多。
仔细检查补偿合同细节
极少数地方征收人员为了尽快签协议,会随意在口头上承诺可以回迁,但在拟定的征收补偿合同中中,会把“回迁”的字样去掉,那么回迁就不能实现了。
如果有回迁的字样,那么在合同的附件中,应该有安置房的位置、安置房的户型、安置房的红线图都是应该标注的。
另外,需要被征收人特别注意的是,回迁的前提条件是在被征收区域要有居住用地的规划,一般表现为规划用地许可证。如果没有,就不具备这个法律基础,就算注明了“回迁”字样,也是不能实现的。
因此在签订协议的时候不仅要注意是否有“回迁”字样,并且还要注意是不是具有回迁的条件,如果不具备的话,就要特别地小心了。
补偿合同要留底
安置补偿协议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因此每一方都要持有这个协议。但是在实践当中某些地方征收工作人员会以协议要经过审批为由拿走已经签字和按手印的协议。如果这些协议迟迟不返还到被征收人手里,那么就很容易让征收人员钻空子。
因此,被征收人一定要坚持协议要当面签订、双方同时签字盖章、相互交换留底,如果不是这样做法,就会使自己置于风险之中。
不要轻信口头承诺
实践中,征收方有着丰富的征收经验,而被征收人一生中往往只遇到一次征收。因此被征收人往往并不知道自己应得的补偿是多少。
某些地方征收人员为了达到尽快签约、尽快搬离、尽快评估的目的,往往会口头开出极具诱惑的条件,让被征收人信以为真,并对此予以配合。
等到签字后,征收方会以各种理由否认之前的口头承诺或者以被征收人达不到应有条件而不给当初允诺的利益。
所以,昌运拆迁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无论征收方口头开出什么样条件都一定不要轻信。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检查房屋证件是否齐全
国家为了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颁布法律明确规定,先安置后搬迁,如果原地回迁的房子不是现房,则征收方回答能原地回迁的行为就是违法的,因此绝对不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退一步讲,即使有就近安置的房屋马上就建好了,那么房屋也要有国家的基本建设流程。
即一个房屋建设项目必须经历立项、规划、土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审批,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五证审批。如果安置地段不能达到五证齐全,则征收方将面临极大的风险,因此就更不应该签协议了。
合同不能随意签订
被征收人在面对征收方送达的五花八门的文件资料,例如征收公告、补偿决定等,哪些文件会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在短时间内是很难弄清楚的。
大部分被征收人为了怕麻烦,草草了事,在没看清内容的情况下就签字,殊不知这种行为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
因为一旦签字就意味着你认可了文件具体内容,文件就产生了法律效力。若是日后想要质疑或改变其内容就会困难重重。
所以我们在征收过程中可以接收征收方送来的材料可以收,但是千万不要随便签字,一定要看清文件的内容,遇到自己无法判断的内容一定要及早咨询专业的律师。
最后,昌运拆迁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大部分被征收人即使不满意补偿数额、拒绝签订补偿协议,面对已经施工的脏乱差的环境,也会提早搬迁。但是,如果被征收人经常不去原居住地看看,就极有可能失去第一时间了解新征收信息的机会,导致自身的维权难度上升。所以,即便被征收人已经搬走,仍要时不时回去看一看,拍拍照来作为证据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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