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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3 10:10:01 查看214次 来源:欧阳移和律师
答辩意见书
答辩人周某,女,汉族,1978年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
答辩人周某现就原告余某所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如下答辩:
一,原告余某所诉答辩人向其借款69800元,完全不是事实。实际上该69800元,系原告自愿加入传销组织的会费,系投资款,不是借款。
答辩人与原告余某是2019年12初通过朋友加微信认识,后原告说同年12底要来湖北鄂州玩几天,在玩了几天后,原告了解到连锁经营很好,因此就想投资连锁经营并加入该行业,于是2020年1月13日,答辩人与原告一起去银行取款69800元,在建设银行柜台存入该行业总管李某的账户里,从而成为该会员,这是他自愿缴纳的会费,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根本没有向其借款,答辩人也没有向其出具任何欠条和在欠条上按手印。答辩人在2019年初到湖北武汉加入,后去了鄂州,答辩人去鄂州时早已交过69800元,是存入一个叫刘某的个人工商银行账户里,不存在2020年1月13日答辩人借原告余某69800元加入的事情。所以该69800元,不是答辩人向其借款,是原告余某自己投资的投资款和会员费,答辩人与原告余某之间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二,余某加入的行业早已被我国司法机关认定为典型的传销组织,它以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发展上下线的顺序组成层级,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购买的份额作伪计酬和返利的依据,引诱发展他人参加。原告在2020年1月缴纳会费后,在2020年2月获得返利19000元,是一个叫孟某的女士微信转给他本人的,而且他缴费也是了解了该行业情况后才选择自愿加入,这从答辩人与原告的聊天记录中可以证实,所以原告的69800元是对该传销组织的投资款,是用于从事非法活动,该投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原告余某的69800元系投资款,不是借款,原告余某不具有债权人资格。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余某的起诉!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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