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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2 14:08:28 查看275次 来源:周彦敏律师
一、第686条规定当事人在中承担什么责任
1、一般保证、是《民法典》第686条之中规定的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需要承担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一般责任、的区别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只是在主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有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在保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债权人无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问题适用于连带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人与主债务人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求偿权。
(3)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保证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或设有物的担保时先执行为由而拒绝清偿。
(4)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
(5)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颇为有利,保证人的负担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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