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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九游会棋牌

2023/12/26 09:14:53 查看153次 来源:周彦敏律师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行使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
      债权人撤销权是形成权,存在权利失权的问题。因此,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本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与民法典总则编第152条规定的除斥期间相同,即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为一年时间;如果债权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即自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财产行为发生之日起,最长期间为5年,撤销权消灭。
      对此,适用民法典总则编第199条关于除斥期间的一般性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届满,撤销权消灭,债权人不得再行使。
      【案例评注】

   王某系甲公司债权人,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5年9月21日签订《房屋协议转让书》,约定甲公司将其名下的房产按合同约定价格转让给乙公司。2010年12月1日,法院生效判决判令甲公司协助乙公司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1年3月7日,王某以甲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涉案房屋,对其债权造成损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撤销权。

  法院判决

  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均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5年9月21日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后,甲公司的债权人如认为该协议损害自己的利益,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协议。换言之,甲公司的债权人王某之撤销权在债务人甲公司签订《房屋协议转让书》的2005年9月21日即产生,撤销权之产生不以债权人王某是否知道协议的签订为前提。法院生效判决判令甲公司协助其办理涉诉房屋过户手续仅是协议履行中的行为,其未在协议之外对债权人王某产生新的损害,故不应以此生效判决作出的时间作为撤销权的产生时间。本案中,王某于2011年3月7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撤销权,其起诉时已经超过撤销权的5年存续期间,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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