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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5 11:14:20 查看150次 来源:周彦敏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条文注释:
诉讼外调解,其依据来源于本条规定的“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这种调解属于民间性质。“有关组织”在实践中一般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调解组织等。
诉讼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诉讼离婚制度,适用于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有分歧的情况,包括一方要求离婚诉讼但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发生的离婚纠纷;或者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情况。
本条第2款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表明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当事人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也不是无原则的,应当本着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对于调解无效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判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判决准予离婚或者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提出上诉。双方当事人在15日内均不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原审判决即视为撤销。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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