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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4 23:14:47 查看169次 来源:凌灿伟律师
原告:冯某兰,女,汉族,出生于1985年3月6日,身份证号码513022xx4581xxxx,住四川省宣汉县,联系电话:
被告:赵某洪,男,汉族,出生于1975年2月12日,身份证号码5xx50212xxxx,住四川省宣汉县,联系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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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判决婚生子赵某林和婚生子赵某霖随原告生活;
3、依法判决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北外某某1幢2-32-6号房屋,原被告各享有一半的产权份额;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1月24日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9月21日原告生育一子,取名赵某林,2010年2月25日原告生育一子,取名赵某霖。
婚前由于原被告双方相处时,彼此之间缺乏了解,结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夫妻之间没有共同语言,彼此缺乏沟通交流,被告对原告不信任,对原告不关心照顾,双方聚少离多,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原告于202年11月向贵院起诉离婚,贵院判决不准与离婚,原被告一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宣汉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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