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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和银行转账,律师如何向法官证明是借款-九游会棋牌

2023/10/27 11:24:39 查看361次 来源:王蒙磊律师


没有借条,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和银行转账,律师如何向法官证明是借款

案例:李某和高某是同事,李某十年前借给高某100万做生意,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也未签订借条、借款协议等。十年后,高某认为这100万是投资款,不是借款,现在投资失败,100万无需归还李某。李某将高某起诉至法院。

律师通过微信聊天记录,最终证明了100万元是借款,并费投资款。

一、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纠纷应为借款合同纠纷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一和证据二银行转账凭证和证据三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出借款项100万、被告偿还款项5万;证据三聊天记录可以证明一直在向被告追要钱款,被告在聊天记录也认可欠原告款项,被告虽然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期限,但是被告也从未否认过不欠原告款项。原告向被告追要钱款的证据有:

1、原告通过微信第一次向被告追要款项

证据:2017622日聊天记录

聊天记录内容为:被告高某回复原告:“哥们这两天我逼他正在办贷款、有结果马上通知你”,原告回复被告“谢谢老大,我急哦、我老爸每天要一千多的医疗费哦。”

此处的聊天记录实际情况是:原告因父亲生病向被告要求偿还钱款。被告以案外人(聊天记录中的“他”)欠被告钱,被告要案外人贷款偿还被告钱款,被告再偿还原告。

2、原告通过微信第二次向被告追要款项

证据:2017628日微信聊天记录:

聊天记录内容为:原告说“老大,贷款下来没有呀,我急呀,医院又催我交钱,要交60万,老大想想办法。谢了”被告回复“没有呢!说这几天我盯着呢”原告说“贷款好贷呀,”被告回复“妈 的 我还要帮他做一些资料。”被告以贷款未办下来拖延还款。

3、原告通过微信第三次向被告追要款项

证据:2018620日微信聊天记录

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为原告说“老大你想办法搞点钱给我呀、我女儿急着要交学费,要18万。你老是说这样那样。”被告回复“我了解我正在想办法等一下”

原告因女儿交学费向被告追要款项。

4、原告通过微信第四次想被告追要款项10万,被告偿还5万。

证据:201896日、97日微信聊天记录

微信聊天内容为原告说“老大,帮我转一下吧,招行62xxx,户名李xx。谢谢老大、老大,怎么又没有信息了呀,不会一拖在拖了了吧,我真的要钱用。老大呀”201897日聊天记录内容:“被告回复了一个11秒的语音,原告说“老大不是打十万呀”,被告回复原告13秒的语音。”

这次原告向被告要钱,被告于201897日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原告支付现金5万元。

5、原告通过微信第五次向被告追要钱款

证据:20191217日微信聊天记录

原告说“老大,过年搞点用用吧,手头有点紧呀,”

从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证明原告一直在向被告追要钱款,被告从未否认,只是找理由拖延时间。在201897日被告向转账5万元。结合证据一原告向被告转款100万的银行转账凭证、证据二被告偿还原告5万的转账凭证,可以证明原告和被告之间成立借贷关系。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结合原告和被告的聊天记录和原告给被告的转账记录,原告李某20131018日向被告的账户转款100万,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双方之间成立借贷法律关系。至于被告答辩称付加成和被告的纠纷与本案无关。

二、原告和被告之间不构成合伙法律关系

原告和被告之间未有共同经营合伙事业的合意,也没有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约定。根据《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也未提交双方合伙的证据。

被告答辩称原被告之间成立合伙,被告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首先,原告从未和被告有成立合伙事业的意思表示,也未和被告有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约定;原告也未参与、管理过被告答辩中所谓的合伙事业,原告也未委托被告经营合伙事业,被告也从未向原告报告过合伙事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盈亏情况;被告也未向原告分享利润。

三、自然人借款做生意未约定借款利息的,实际上是将生意失败的风险转移给出借人

被告在资金周转困难时,原告将资金借给被告做生意,双方未约定利息,被告生意失败后一直拖延还款。假如被告做生意赚了,其也不会向原告支付利息或者分享利润。做生意亏损不能还上借款时,被告就找各种推脱不还原告的钱,这种自然人借款做生意未约定借款利息的行为,实际上相当于借款人将生意失败的风险转移给出借人,借款人生意赚了钱一般也不会额外支付利息,生意失败,没有偿还能力时,就是妥妥的将风险转移到出借人,这是对好人的一种伤害,是极其不道德。

本案中假如被告做生意赚了,也不会向原告支付利息或者分享利润。做生意亏损不能还上借款时,被告就找各种推脱不还原告的钱,把做生意失败的风险转嫁到原告身上,这是极其不道德,也是不诚信的行为,原告当时借钱给被告,现在被告不还钱。被告实际上是将生意失败将风险转移到原告身上。这是对好人的一种伤害,也是极其不诚信的,也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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