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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4 17:53:27 查看799次
律师辩护成功案例:火速取保,律师介入后28天内成功取保候审
承办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市)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许睿律师
本案系律师介入后在侦查阶段起到实效,经历磨难后初战告捷,家属团圆。现阶段努力将为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铺垫。
案件办理过程: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被公安机关在2023年7月25日经传唤到案,2023年7月25日嫌疑人妻子与承办律师当面办理委托手续,在经过首次会见了解案情后,辩护律师依法向办案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及法律意见,期间再次会见了多次犯罪嫌疑人,进一步了解案情的同时告知法定程序及案件所处阶段状态,2023年8月23号公安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律师评析:
取保候审是本案办理的第一步,也可以案件说是取得了初步进展,另一方面通过书面材料的提交,为确定是否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向办案机关提供了必要且有利的参考,同时通过充分向侦查机关申明利害,明确犯罪嫌疑人无再犯可能性、社会危险性等拘留要件等。最终,律师意见得到了采纳,2023年8月23日晚公安机关正式对犯罪嫌疑人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回顾本案,家属能及时聘请专业律师介入是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关键因素。而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精准和有效辩护也是推动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重要因素。在当前司法环境下,律师的意见能够引起案件主办人员的关注并最终被采纳,这既是法治进步的体现,也突显了专业刑事辩护的重要性。刑事案件关乎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对刑辩律师的专业要求极高。他们需要通过扎实的案卷分析、耐心的沟通以及逻辑推理,将事实、案例和法律条文相结合,以最专业的水平和态度为当事人提供最有效的辩护。
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将“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列入工作要点。最高检多次开会要求各级检察院贯彻落实这一政策,强调在强制措施适用上应回归保障刑事诉讼的功能定位,坚持法定条件,并以保障诉讼的必要性为标准。同时,要以政策为指导,依法行使检察裁量权,充分考虑起诉必要性,落实“慎诉”要求。笔者认为,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进一步贯彻该政策,未来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或检察院不批捕的比例可能会进一步提升。然而,法院对取保候审被告人判处实刑的比例也可能相应增加,这将为刑事辩护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律师辩护意见(节选):
犯罪嫌疑人因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一案,申请人现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赵向阳取保候审。申请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涉案罪名法定刑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依法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结合本案,首先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涉案罪名法定刑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依法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
其次,犯罪嫌疑人截止目前已经接受多次讯问,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案件初步证据也已固定,对其取保也不会导致妨碍后续侦查,故此恳请贵单位考虑上述情形,依法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22修订)第一条 为了规范适用取保候审,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三条 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其一,本案中截止辩护人于2023年7月26日首次会见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自看守所入所前及入所后前后做过至少5次讯问笔录,均在律师首次会见前,介入本案后据辩护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其并未施过制作假的公文、证件的行为,也未实施过模仿公文特征而复印、伪造另一假的公文、证件的行为,且犯罪嫌疑本人也无实施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犯罪故意;
其二,根据辩护人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工作模式来看,其实际负责公司的日常工作,其日常工作系经公司领导指派完成,就工作性质而言属于行政事务性工作居多,且根据其工资发放流水及个人交易记录来看,其也并未有超出其正常工资收益之外的大额不明收益,现有证据也无法证实其因实施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之行为而有巨大获益;
其三,犯罪嫌疑人此前并无违法犯罪记录,涉及本案也系初犯、偶犯,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其在西安市也有固定住所,也能保证随传随到,故此依法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再次,犯罪嫌疑人之父已年届80周岁、之母年届75周岁二位老人需要照护,犯罪嫌疑人与其妻子育有一女年仅14周岁需要抚养,恳请贵单位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最后,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经历,其不具备不能取保候审的消极条件即: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综上所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8条、第67条的规定,对公安、司法机关来说,作为强制措施之一的取保候审,是确保依法充分、准确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也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少捕慎诉慎押作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落实,“取保候审制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附条件不被羁押的权利,是羁押的替代方式,是保障诉讼进行的制度。”基于此,辩护律师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刑事辩护常见疑问:
取保候审,是否即案结事了?
刑事辩护中,常有疑云:“我已取保候审,为何仍被公安问话,为何检察院又起诉我?”这误区源于对刑事诉讼流程的误解。许多人误以为,只要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或检察院不批捕,便万事大吉,实则不然。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给予取保候审或检察院不批捕,多因案件情节较轻,无需羁押。然案件仍需走公检法流程,由法院判决。未来法院甚至可能判处实刑收监。
根据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的取保候审或不批捕,并非以罪行轻重为标准,而是以犯罪嫌疑、恶劣影响等为依据。多数情况下,涉嫌犯罪但罪行较轻可取保候审或不予批捕。
即使给予取保候审,侦查机关仍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除少数人因罪行较轻不起诉外,绝大多数将起诉至法院判刑。嫌疑人有较大机会争取缓刑,但也有少数被判实刑并重新收押。
若侦查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才会撤案或不起诉,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侦查机关也可能发现新证据而继续追究。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大部分仍有被判刑的可能。只有少数后续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取保候审不等于结案无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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