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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3 18:35:56 查看357次 来源:王蒙磊律师
代孕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一)案件事实部分:
陈某和王某是夫妻,由于陈某老婆王某的原因,结婚多年一直未生育子女,陈某和其老婆王某商量花钱,由陈某提供精¥子,由代母李某提供!卵¥子及子¥宫,为陈某和王某提供代孕服务。2020年3月,在王某知晓并同意的情况下,由陈某与李某商议以“同居”方式代孕。
(二)“代孕协议”内容:
2020年7月29日,陈某与李某签订《协议》约定:“经陈某和李某双方达成生子协议,协议约定:1、双方同意交易时间从农历7月29日至2020年腊月30日止(如到年底都不成功,陈某应适当支付李某的误工费);2、双方达成的交易现金,只要成功后,由陈某支付给李某20万现金,分3次付清,第一次只要确认怀上之后,就先给李某5万元,剩下的15万元等孩子降生抱回交给陈某做完一切手续之后再一次性付清;3、怀上的途中所有的医药费用由陈某支付,途中由李某自己去检查;4、事情结束后双方都要保密。”。
(三)代孕钱款支付情况
2020年12月8日,原告陈某按照前述协议约定向被告李某支付5万元并出具“《借收条》”,载明:“今借收到陈某和王某现金款大写伍万元正。借收人:李某。2020年12月8号。”
(四)纠纷发生的原因
李某怀孕后,收到款项后,自行终止妊娠。陈某和王某认为李某在代孕期间所怀孩子并非陈某的,但李某却谎称是陈某的孩子,要求陈某按照协议先行支付其5万元代孕费,在获得该费用后又因害怕陈某对孩子作亲子鉴定而私自终止妊娠,其目的是骗取陈某的钱财,李某并未履行代孕协议的约定,李某违约应将5万元退还陈某和王某。
陈某和王某去法院起诉李某要求李某返还5万元借款。
(五)代母的观点
李某辩称:陈某、王某同意陈某与李某签订代孕协议,双方约定由陈某支付李某20万元帮其生育一个孩子,并在李某与陈某非法同居怀孕的情况下预付5万元代孕费,涉案5万元并非借款,而是预付的代孕费。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以法律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借贷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为由,法院判决陈某、王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其诉讼请求。
(六)名为借贷实为代孕合同的效力
律师观点:陈某、王某向李某支付的5万元名为“借款”,实际为预付的代孕费,并非借款,本案中双方并无借贷事实。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本案中,陈某、王某向李某支付的5万元名为“借款”,实际为预付的代孕费,并非借款,本案中双方并无借贷事实,王、陈夫妇主张该款系借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及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法律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本案借贷关系只是表象,实质系陈某、王某夫妻及李某无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企图用金钱实现不正当的同居代孕生子目的,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有损社会公序良俗,李某出具的《借收条》及李某与陈某签订的代孕《协议》的内容法律不予保护。
法律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判决陈某、王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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