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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2 19:25:17 查看260次 来源: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律师
被告:红律师
原告x公司与被告x某、y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法院于2022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x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x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行为;2.被告y公司立即删除涉案网店的侵权链接。3.被告x某、y公司赔偿原告x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其中合理费用为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5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专利号为x号、名为“耳环x”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目前有效。被告x某通过其开设的网店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被告y公司是平台的经营者,其为x某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x某、y公司构成专利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红律师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是被告x某从市场采购,其不是制造者。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链接同时销售其他产品,其获利低,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被告y公司并非涉案商品的实际销售者,并非本案适格的被告。y公司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无任何过错。被诉侵权产品已禁售,被诉侵权事实已不存在。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
y公司购物平台的经营者,x某系涉案网店的经营者。根据y公司核查其系统后提供的信息,该网店被诉侵权产品id于2022年x月x日禁售,涉案商品id扣除退款退货,总销量为55,163件,总销售金额为55,382.83元;其中a形销售量为4,160件,销售金额为51,499.69元;b形销售量为51,003件,销售金额为3,882.52元;其中有一笔订单销售数量为51,000件,销售金额为3,865.80元。
法院认为,原告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否则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应认定为相同设计,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x某是涉案网店的经营者,其未经许可许诺销售、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金额,涉案网店销售的a形款耳环系侵权产品,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别及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律师工作量、原告取证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金额。因y公司系网络平台经营者,无证据证明y公司知道x某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而为其提供帮助,且y公司已对被诉侵权产品采取禁售措施,故原告针对y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被告x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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