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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1 21:53:55 查看320次 来源:孔英律师
开篇我们先明确一个概念:“帮信罪”究竟是什么?
帮信罪在刑法中的全称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作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对此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九游会俱乐部的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0年10月10日,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全国“断卡”行动开始,强化侦查打击,重点打击长期从事收购贩卖“两卡”的人员,依法从严惩处涉“两卡”犯罪团伙。对上述“两卡”涉案人员,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此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逐渐走进公众的视野,为我们所熟识,并迅速成为我国犯罪人数排名第四的常见犯罪。
当前,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活动问题日益突出,已经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侵蚀社会诚信根基,必须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惩戒和治理。
“帮信罪”频发的根本原因
一是贪图小利。“两卡”租卖几乎是”躺着赚钱”这对于普通老百姓尤其是学生、老年人、无业人员等群体吸引力很大,不经意间成为犯罪帮凶。
二是侥幸心理。有的人觉得自己没有参与到直接犯罪中去,不会触犯法律,不会被有关部门所注意,也踏进了犯罪的陷阱。
三不知不懂。为数不少的涉“帮信罪”人员对自身帮助行为产生的危害认识不足,不清楚自身行为影响的范围和涉及人员,涉罪而不自知。
“事先不知情”不能作为免罚理由
在“帮信罪”的办案过程中,有的当事人找各种理由辩解:“事先我不知情”“我不知道银行卡、电话卡借给别人也是犯罪”。那么,不知情、不知道是不是就不追究责任了呢?当然不是。当事人虽口述不知情,但结合前因后果及基本情理能够推断其应当知情的,一样不属于免罚理由。
根据法条我们可以看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是帮信罪成立的不可缺少的构成要件。
主观明知包括确切性明知和盖然性明知(推定明知)。确切性明知相对易于认定,推定明知则相对难以认定。它是在行为人否认明知的前提下,司法机关严格依照证据裁判原则通过客观证据来推定行为人明知,得出的是一种高度盖然性的结论,并允许行为人提出反证。简单地说,就是通过行为人的种种异常行为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总体可以分为三大类“逃避监管类”、“提供九游会俱乐部的技术支持类”以及“其他帮助类”(如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等)。
那么应当如何避免呢?
首先应当妥善保管好个人信息。不要出租或出借身份证件、银行卡、电话卡等涉及个人身份信息的证件资料,避免他人借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其次不贪图小利,切莫轻信“天上掉馅饼”“跑分高佣金”等虚假广告宣传;
最后尽量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转账或提现,哪怕是关系很亲近的朋友同事,因为不知道资金来源的途径以及渠道,以免成为非法集资、洗钱等非法活动的“帮凶”和“替罪羊”,在信用记录中留下污点。
最后,关于刑事犯罪“要不要请律师”以及“请律师有什么用”的问题,我想在这里多说几句:
我们老百姓普遍认为,请律师这件事就像看医生一样,“讳疾忌医”。发生法律纠纷,都希望“不药而愈”,能靠自己解决的就靠自己,能托“熟人”的那怕搭上七八条线也想托人问一问。但是对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来说,一旦被采取强制措施,他就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甚至有的当事人是在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被抓的,直到办案人员发来通知书时,家属们还蒙在鼓里。这个时候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律师可以在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会见并为他提供法律咨询,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还可以为其办理变更强制措施手续,使人从羁押变为非羁押状态,尽早恢复人身自由。而且刑事案件中,律师尽早的介入对于保障当事人权利,以及对案情的走向及把控,争取更轻的量刑和措施,能做的更多。
所以,出于对家人、朋友负责的态度,不要心存侥幸,专业的事请交给专业的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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