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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1 08:54:47 查看364次 来源:吴中律师
夫妻之间本应该是“有福同享、有难同当”,但是并不能够因为双方间系夫妻关系,就莫名其妙的替对方背负上债务,然而这种事情在现实生活中,却频繁出现。
以下是我们实际处理的一个案件:2017年张女士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王先生,双方相处一年后,于2018年结婚,王先生是私营企业的员工,张女士是政府机关公务员,双方婚后一直平静而和谐,直到2021年这种生活被法院的一纸传票所打破,王先生及张女士被李先生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至了北京市某法院,而李先生所主张的金额高达200万元,该金额远远超出了张女士的想象,她也并不知道怎么会突然产生了这笔高额的借款,其当即质问王先生,王先生却称该笔款项系其投资失败后为了弥补亏损所借,为了保持原有生活水平,所以没有和张女士说。张女士知道后认为对方欺骗自己,于是决定离婚,但是其首要面临的仍是可能莫名其妙背负100万元债务的问题。这个案件最终在我们律师团队的介入下,帮助张女士维护了合法权益,最终该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审理,均认定该笔借款系王先生的个人债务,由其负责偿还。
上述案件虽是个例,但其实际上是一个夫妻共同债务,甚至是夫妻矛盾点的缩影。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一般有三种:(1)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负担的债务,例如: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签字后另一方再进行追认。(2)一方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例如:家庭衣食住行、医疗、子女教育等花费。(3)债权人有证据能够证明一方所欠的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的生产经营,例如:购买家庭所用的房屋、车辆,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或用于另一方名下的投资。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况之一的,则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还有其他二种情况:(1)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所虚构的债务。(2)夫妻一方主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所产生的债务。
具体的法律法规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而我们应当如何避免或者如何防止这类事情的产生,可以分为事前预防以及事后救济两种途径:(1)事前预防的方式指可以通过拟定婚内财产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间的财产、债务,并且在夫妻任意一方涉及债务时明确向债权人告知此婚内财产协议。同时明确双方之间的收入及支出,对于大额的转账均进行明确的备注,理清夫妻双方的资金流转情况。(2)事后救济的方式指在债权人起诉后,庭审中所需要主张或注意的点。例如:主张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双方分居,对于该笔借款不知悉亦未使用;借款前后家庭生活状态没有发生任何变化,该笔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可以提供自己的银行流水、工资收入证明,证明自己的日常家庭生活与该笔借款无关;请求法院查明该笔借款的具体流向,可以要求债权人或对方提供详细的银行流水,以证明该笔借款系其个人债务。
律师提醒:
(1)如果双方出现感情不和、分居等情况,需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例如租房合同、居委会证明等。
(2)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对于大额的转账、收支等建议核查清楚来源及用途。
如拟定婚内财产协议,需要注意在婚内财产协议中明确写明双方的财产情况以及债务情况,而其中出现债务后的追偿及相应违约责任等需要注重约定。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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