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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7 09:50:41 查看257次 来源:李世英律师
新冠疫情自2019年年底至今,病毒几经变异,人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的经济、运行都受到非常大的影响。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在疫情下举步维艰,最为常见的一个问题就是:疫情来了,受疫情防控政策、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多种因素影响,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要么是完全交不了货、要么就是需要延期交货,但客户却一直在催交货,否则对方就要要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额外支出的经济损失。那么这种情况下企业主该怎么办?
从法律角度总结一下这个问题就是:新冠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如无法履行合同,企业能否以此为由免除违约责任?
一、新冠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是指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客观情况:这三个条件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常见的不可抗力主要是三大类: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突发性事件。新冠疫情属于社会性突发事件、当下各级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措施属于政府行为,因此,新冠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都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
但是,具体的合同履行中,疫情和防控政策能否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从而构成免责事由,仍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合同目的、各方履行情况、因果关系等因素来加以判定。并不是疫情下所有的合同无法履行都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责。比如2021年苏州中院审理的这起合同纠纷:2020年1月1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两公司合作进行智慧健康项目和服务等经营活动,合同签订后,b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服务费近30万元,但a公司向b公司提供了一台仪器后就没有履行其他合同义务。b公司在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未果的情况下,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a公司返还服务费用。庭审中,双方确认项目未有进展,a公司将之归因于新冠疫情的影响,并拒绝解除双方的合作协议。法院认为:a公司称因新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延误,但本案合同签订时,新冠疫情已经发生,且a公司在2020年1月31日仍然表示“今年的目标不变”,说明其对新冠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已经有所预期,故新冠疫情在本案合同履行中并不构成不可抗力。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合同里约定了不可抗力属于免责情形,但这并不代表违约方就拥有了逃避其违约责任的“尚方宝剑”,不可抗力不能成为所有合同违约的借口,该认定违约的法院还是会认定违约,所以实际上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受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合同怎么办?
如果在具体合同履行中,疫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合同义务方可以此为有主张免责,但具体免责范围如何,需要结合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困难程度判断。一般而言,不可抗力会有以下三种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免除部分责任、延期履行。
具体来说,如果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双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任何一方可依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80条主张解除合同并免除全部责任。如果只是部分履行不能或暂时履行不能,那么受不利影响一方可以跟对方协商变更合同或者迟延履行,可以依据第590条免除相应范围的违约责任。
虽说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但并非绝对的免责事由。以下两种情况是无法免责的:(一)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责。比如疫情爆发前供货方已经没有按时供货,这种情况下不能以疫情不可抗力为由免责;(二)疫情爆发后签订合同,又以疫情爆发主张合同不能履行的,不能免责。比如前文所述苏州中院的案例。
三、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具体怎么做?
在主张免责、解除合同或者延期履行时,需及时通知对方,并需要证明在本合同履行中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由于一旦涉诉,需要主张免责方举证通知和因果关系,因此律师建议大家通过书面形式(比如:电子邮件、快递、微信、短信等)进行通知和协商,必要时也可以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最后,再次提醒大家:如果不清楚如何保留证据,可以第一时间咨询律师,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有的证据一旦当时未保留,等纠纷发生时很难再取证,那么我们可能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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