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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2022/10/17 09:41:11 查看325次 来源:李世英律师
案例简介
周某与林某均系某幼儿园的学生。2020年5月9日上午8时许,林某与周某入园后在校园玩耍时,林某拿呼啦圈套在周某身上想跟其一起玩,周某先是蹲着后又想站起来,双方用力不一,致周某向后摔倒在地,头部着地。周某当时即大哭不止,上午9时许即出现高烧迹象(入园时体温正常)。其父母在当日12时许才接到班级老师电话称孩子出现问题,家长随即将周某带至医院诊察。此后周某父母作为周某的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要求林某、林父、林母、幼儿园共同赔偿19万余元。
法院审理
本案中,周某就医的原因系摔倒并伴有发烧症状,摔倒的直接原因虽系林某引起,但被告幼儿园作为专业的幼儿保育机构,在分发玩具并照管幼儿活动时未尽注意义务,并且在周某摔倒撞头后,甚至出现发烧症状时,都未及时将周某送医查看并通知家长,此后的沟通协调等后续处置工作更相对滞后,可见被告幼儿园未完全尽到其应承担的管理职责。本院综合事故发生的经过、伤害结果及被告各自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确定被告林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幼儿园承担80%的责任。因被告林某在事发时系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监护人即被告林父、林母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幼儿园一次性赔偿周某12万余元,林某父母赔偿周某3万余元。
律师说法
小孩在学校受伤,学校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需要结合小孩年龄、受伤原因、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等因素综合判断。具体来说:
1、《民法典》及相关法律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8周岁以下)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在教育机构受伤的情形,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和举证责任分配。具体来说,《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这一条文通俗的理解是:8周岁以下的小朋友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伤的,学校一般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如果学校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不用承担法律责任。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青少年们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伤的,如果家长能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家长没有证据或者证明不了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那学校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2、受伤原因不同,赔偿责任人不同。
如果小孩在学校是自身原因受伤,那么需要结合本文第一条中小孩的年龄、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等判断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小孩在学校是因学校以外的第三人(比如其他学生、家长、校外人员等)侵权导致受伤,根据《民法典》第1201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种情况下赔偿责任人是侵权人或侵权人的监护人;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补充责任。“补充责任”是指:在侵权人或侵权人的监护人无力赔偿后,学校在侵权人或侵权人的监护人应当赔偿范围内进行补充赔偿,学校向伤者赔偿后,可以向侵权人或其监护人追偿其代付的费用。
3、关于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综合审查学校是否做到:提供符合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各项安保制度、制定防止儿童伤害突发事件的预案、妥善处置儿童伤害事故等方面,综合判断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
总之,学校应当恪尽职守、负责教育、妥善管理,尽量避免未成年人在学校受伤的情况,切勿让祖国的花朵提前凋零。
律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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