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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7 10:52:55 查看1273次 来源:刘先宇律师
五、结语
当前时代背景下,对保险诈骗行为的认定重点要更多的放在法益保护上,而不是过分强调犯罪分子的特殊身份,一般主体的保险欺诈行为只要侵害了保险诈骗罪法益就可以认定为保险诈骗罪,共同犯罪下要避免在量刑上因为身份原因产生的“避重就轻”现象,在犯罪着手的认定上则要结合人权保障与法益保护两个方面,针对不同的法定行为类型确定不同的犯罪着手以达到刑法价值的平衡。
现阶段虽然司法实务中已经出现新的情形,但保险诈骗罪的立法尚未修正,但也只能继续沿用原有条款,当前司法上的疑难问题需要法律条款的叠新加以解决。在针对未来在立法方面的完善上,首先要取消保险诈骗罪对犯罪主体身份的限制,建立一般主体的立法模式。保险诈骗行为侵犯的法益是保险公司财产与保险经济秩序的稳定,一般主体也可以对该法益造成破坏,更新立法模式有利于打击新型保险诈骗类犯罪。然后要在法条中明确行为人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犯罪目的。保险诈骗罪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确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犯罪意图,对保险诈骗罪的认定仅仅是从客观行为出发,容易造成客观归罪的局面。保险诈骗行为是隐瞒欺诈行为和骗取保险金行为相结合复行为,唯有明确了行为人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犯罪目的,才能明确不同犯罪行为的着手点,才能在司法实践上更充分的实现罪刑均衡。
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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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论文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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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慧君:“夫酒驾妻‘顶包’构成保险诈骗罪”,《上海人大月刊》,2019年第1期。
7.孙国祥:“20年来经济刑法犯罪化趋势回眸及思考”,《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
8.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课题组:“保险诈骗罪案件专题分析报告”,《法律适用》2018年第2期。
9.尤冰宁:“保险欺诈的风险防范及处理——以车辆保险欺诈为路径”,《上海保险》,2018年第3期。
10.龙洋:“论保险诈骗罪的着手”,《法学评论》,2009年5月版。
11.田立文、夏汉清:“保险诈骗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人民司法》,2002年7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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