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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7 10:51:52 查看1107次 来源:刘先宇律师
(三)保险诈骗罪犯罪着手的认定
保险诈骗罪是由隐瞒欺诈行为和骗取保险金行为组成的复行为犯罪,欺诈阶段和骗取阶段都可能存在犯罪着手点,我国刑法保险诈骗罪已经列明了保险诈骗行为表现的形式,现进行逐类分析。
1.行为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型保险诈骗的着手认定
在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中,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的必备条款,它包括财产性利益、身体健康和生命,投保人与保险公司都是围绕保险标的履行各自义务。在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型保险诈骗案中,投保人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就存在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犯罪故意,进而用不符合保险公司规定的保险标的实施隐瞒欺诈行为。签订合同后,投保人已经完成了保险诈骗罪中的隐瞒欺诈行为,但此时不能认定该行为是保险诈骗罪的犯罪着手,因为从保险公司角度出发该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商业合同,保险公司财产尚未遭到现实损失。当投保人利用此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实施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时,保险公司就会进入调查理赔阶段,此时保险公司财产就面临着现实危险。举例说明投保人利用汽车4s店工作人员身份,伪造汽车识别代码与购置税代码,向保险公司购买汽车盗抢险,此时该投保人购买盗抢险的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的犯罪着手,但后投保人谎称汽车被盗,向保险公司申请盗抢险的赔付,此时的索赔行为就构成保险诈骗罪的犯罪着手。综上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型保险诈骗案中应将投保人的索赔行为人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犯罪着手。
2.行为人对已发生的事故编造虚假原因、夸大损失型保险诈骗的着手认定
编造虚假原因、夸大损失程度型保险诈骗都是建立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基础上,行为人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临时产生的犯罪故意。行为人编造保险事故发生的虚假原因主要是规避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常出现在汽车保险中,例如当投保人酒后驾车不慎发生交通追尾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失,保险公司规定酒后驾车造成损失的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行为人为了规避此条款,便谎称是他人驾驶汽车为躲避行人引发的交通事故,进而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行为人夸大损失主要是为了满足“以小博大”的犯罪心理,常出现在财产损失险中,例如行为人投保了家财险,当房屋被火灾损毁后,行为人就可以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夸大家庭财产的损失程度,以实际微小的财产损失骗取保险公司大额赔付。此类保险诈骗案行为人都是临时产生犯罪意图,其隐瞒欺诈行为包含在骗取保险金行为之中,可以把此类保险诈骗案视为单行为犯罪,也就是在行为人向保险公司报案时视为保险诈骗罪的犯罪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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