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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4 15:52:53 查看4256次 来源:刘先宇律师
二、未成年人“准犯罪行为”生成原因
七九年刑法颁布至今已有四十余年,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文化发展都有了长足进步,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全面普及,让浪潮般的信息无孔不入。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社会、学校、家庭都与过去截然不同,一些新问题、新情况自然而然的摆在眼前。未成年人还在成长阶段,可塑性强也更易受影响,信息社会带来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变化会给他们带来强烈冲击,某些未成年人就是因为难以抵消这种冲击而实施“准犯罪行为”。探究未成年人实施“准犯罪行为”的主要原因,对我国遏制这种不良态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有着积极意义。
(一)社会上的消极因素
1.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诱导
改革开放的这几十年,我国经济方面的发展最为显著,从一个经济规模上的贫国弱国成长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强国,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从温饱阶段跨越到了全民小康阶段,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功劳,也是市场经济的功劳。市场经济就是要保障个体自由发展,但我国目前还处在市场经济建设的初级阶段,贫富差距、两极分化等矛盾凸显尖锐,社会某些群体对金元社会的推崇所滋生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不断侵蚀着初入社会的未成年人。这些未成年人成处于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培育阶段,他们欠缺对精华糟粕的辨别能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推崇的金钱至上、奢靡消费等丑陋现象极易将懵懂少年引向扭曲的人生观、价值观,甚至会驱使这些未成年人踏上通过侵害他人来满足自己虚荣心的不归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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