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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1 18:25:39 查看1469次 来源:王丽侠团队律师
工作中受伤该如何维权
近来,赵某发来咨询,在工作中受伤住院,单位不管怎么办?该找谁要赔偿费用?赔偿费用该怎么算?很多职工在工作中受伤以后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若果遇到上述问题又该怎么处理呢?
受伤就医后,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不致残疾、不影响劳动能力,受害职工可以先就工伤保险待遇与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则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工伤认定申请
工作中受伤,送医治疗后,首先应赶紧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判断是否属于工伤的范围),只有被认定为是工伤,才能向单位要求经济补偿。那么都有哪些人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向哪个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
(一)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
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可以概括为两类:第一类是用人单位: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时候,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第二类是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当单位不提出申请的时候,他们可以直接提出申请。
(二)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间
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从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若单位不申请,受害职工及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则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三)工伤认定的受理主体
受理工伤申请的机构是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四)工伤认定所需提交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特别注意:申请工伤认定有确定的期限,超过期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不会受理,追索工伤保险待遇也将得不到仲裁、法院的支持。所以,对于劳动者来说,不要轻信用人单位的虚假承诺,以免错过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完毕,经治疗终结或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还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那么,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受理部门都有哪些呢?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可以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人之间不分先后顺序。
(二)劳动能力鉴定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是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因工负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职业病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向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申请鉴定时应当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材料。
(三)劳动能力鉴定所需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被鉴定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供完整连续的病历材料;
5、办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认定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一到十级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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