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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4 15:39:51 查看2447次 来源:王蒙磊律师
票据追索权纠纷
票据追索权纠纷是指持票人因付款请求权被拒绝或者法定情形出现时,因行使追索权所产生的纠纷。
票据权利作为特殊的金钱债权,票据权利人有二次性权利,持票人可以对不同的票据债务人行使两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追索权的基本特征:(1) 追索权是一种期待权。它以付款请求权不获实现为其行使的前提,是为了补充票据上第一次权利即付款请求权而设立的。(2) 追索权是持票人履行了保全手续后才能行使的权利。(3) 追索权的请求范围较付款请求权更广泛。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除票据上的付款人以外,票据上的其他债务人都可以成为行使追索权的对象。(4)持票人可以自由选择追索对象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可选择被追索的对象,而不受承担票据债务的前后顺序的限制,也可以选择前手中任何一人、多人或者全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5)追索权可以多次行使。在发生一次追索权而将票据转移到被追索人以后,该被追索人同样可以作为持票人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直到最后债务人清偿债务为止。票据追索权纠纷是指持票人因行使追索权而引起的纠纷。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在付款请求权被拒绝或者法定情形出现时才可以行使。
法院审理票据追索权纠纷的审理思路:
1、审查是否有真实的交易。法院认为xx公司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所取得的涉案商业承兑汇票记载事项完整、背书连续,系合法、有效票据,dysy公司依法享有票据权利.
2、持票人可以向谁来主张权利
其持有的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依法可向背书人、出票人等依法行使追索权,且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个、数个或全体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应依法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3、票据的无因性
zjjg公司主张该票据系案外人基于挂靠关系,以其名义与出票人bxql公司之间进行工程决算而取得,与其无关。依据法律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zjjg公司接收案涉票据,并将票据背书转让,对其后手而言,其即为票据债务人,其与前手存在的抗辩事由不得对抗后手,其与挂靠的案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zjjg公司不得以此拒绝承担票据义务。
案例:
出票人:2020年1月17日,bxql公司(出票人)向zjjg公司出具票据号码为23011460301152020011757377964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承兑人均为bxql公司、收款人为zjjg公司;票据金额为300,000元;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出票日期、承兑日期均为2020年1月17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月16日。
2020年2月28日,zjjg公司将上述汇票背书转让给案外人cs有限公司;同日,案外人cs有限公司将上述汇票背书转让给案外人sy有限公司;2020年3月2日,案外人sy有限公司将上述汇票背书转让给,tsf公司;2020年4月17日,tsf公司将上述汇票背书转让给dysy公司;2021年1月16日,dysy公司提示付款被拒付,拒付理由为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dysy公司提交购销合同和收款确认单显示,dysy公司(卖方)与tsf公司(买方)于2020年4月1日签订了购销合同,据此主张货款通过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结算。dysy公司提交公证处出具公证书显示,dysy公司就涉案电子商业汇票于电子汇票系统查询信息申请网页保全。zjjg公司提交工程加盟合作协议书,载明zjjg公司(甲方)与刘某某(乙方)签订加盟合作协议,主张刘某某与zjjg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为刘某某,涉案汇票的实际收款人是刘某某,并非zjjg公司。dysy公司提交保全担保费发票,主张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保全担保费700元。
法院认为:
dysy公司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所取得的涉案商业承兑汇票记载事项完整、背书连续,系合法、有效票据,dysy公司依法享有票据权利。dysy公司作为持票人,其持有的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依法可向背书人、出票人等依法行使追索权,且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个、数个或全体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应依法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另根据法律规定,dysy公司行使追索权的请求范围包括汇票金额及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故zjjg公司、tsf公司、bxql应连带支付dysy公司汇票金额,并承担利息损失。dysy公司并未举证证明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之外的费用用于实现涉案债权,故对第二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仅支持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其他部分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zjjg公司、bxql公司、tsf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dysy公司票据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zjjg公司、bxql公司、tsf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dysy公司公司财产保全担保费700元;三、驳回dysy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均已由dysy公司预交),由zjjg公司、bxql公司、tsf公司共同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涉票据记载事项完备,背书连续,票据合法有效。持票人dysy公司已举证证明其合法取得该票据,现该票据经提示付款被拒绝承兑,dysy公司依法享有票据追索权。dysy公司向出票人及承兑人bxql公司、背书人zjjg公司主张票据权利,合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bxql公司与zjjg公司均主张bxql公司与zjjg公司不存在真实交易关系,进而主张不应向dysy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对此,本院认为,bxql公司作为出票人及承兑人,其签发票据即明确对该票据承担相应的票据义务,除非法定事由,不得拒绝承担付款义务。zjjg公司主张该票据系案外人基于挂靠关系,以其名义与出票人bxql公司之间进行工程决算而取得,与其无关。依据法律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zjjg公司接收案涉票据,并将票据背书转让,对其后手而言,其即为票据债务人,其与前手存在的抗辩事由不得对抗后手,其与挂靠的案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zjjg公司不得以此拒绝承担票据义务。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zjjg公司、bxql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zjjg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由bxql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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