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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9 17:39:48 查看1820次 来源:王蒙磊律师
用人单位变相辞退、变相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变相辞退,应认定为违法解除。
裁判摘要:用人单位没收劳动者的厂牌,阻止进入厂区,劳动者曾前往劳动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劳动管理部门进行了调解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返厂上班,但附加了不合理条件,且用人单位在未向被告提供工作场所及工作条件。劳动者进入厂区时被工作人员阻拦,无法进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停工处罚并未办理相关手续,仅通过口头告知,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在劳动者向劳动部门投诉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返厂上班,视为变相辞退,属于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离职并未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安排的公司人事变动属于工作性质、待遇、场所改变,并鼓励劳动者自动离职,属于变相辞退,需支付双倍赔偿金。
案件事实:
张某入职时间:2007年9月3日。工作岗位:切纸技工。张某主张上班至2019年7月8日被用人单位没收厂牌,并被推出厂区,系原告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张某在2019年7月9日曾前往劳动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劳动管理部门在2019年7月16日进行了调解,星光公司同意张某返厂上班,但在事后仍拒绝张某返厂。为此,公司方提交了劳动争议投诉存查书、视频等予以证明。原告对劳动争议投诉存查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视频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张某的主张不予认可,其主张并未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直至2019年12月份仍为被告缴纳社保;张某存在长期私自怠工情形,星光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给予张某暂停工作的安排,要求张某接受原告的处罚,就立即恢复张某的工作。
经查,张某提交的视频系在2019年7月15日下午18:27分左右制作,显示被告在进入厂区时被工作人员阻拦,无法进入。劳动争议投诉存查书显示,被告在2019年7月9日进行投诉主张双方存在辞退等劳资纠纷;星光公司在2019年7月16日申辩意见中主张公司并未辞退张某,仅是暂停工作,张某可以回厂上班,但需接受公司制度管理,公司服从劳动部门的意见,同意张某回厂继续上班。星光公司提交的视频资料显示,张某称没有生产资料。工作简述系由案外人出具。生产日报表系由张某填写,显示在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7月7日期间,大部分时间为停产8小时,停产原因为“待料”。星光虽提交员工手册修订及颁布的手续,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曾组织张某学习并且被告对于员工手册的内容是知悉的。在庭审中,星光公司确认暂停被告工作系口头告知的,没有办理手续。
本院认为,星光未能就其所主张被告在一段时间内存在怠工行为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当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其对张某停工处罚并未办理相关手续,仅通过口头告知,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在被告向劳动部门投诉后,星光公司同意被告返厂上班,但附加了不合理条件,上述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原告变相辞退张某,张某在2019年7月9日即向劳动部门投诉,于2019年7月23日提起仲裁申请,亦表明张某认为星光公司不再提供工作条件,系单方辞退张某,故对于张某主张原告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有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星光公司在2019年7月8日以后未向被告提供工作场所及工作条件的事实,本院依法认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9年7月8日,原因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00,485.12元。
根据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告需依法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0,485.12元(4,186.88元/月×12个月×2倍),星光公司主张不予支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起诉称: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485.12元;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判决结果:原告星光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0,485.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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