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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3 14:56:00 查看1053次 来源:张越律师
法律咨询
您好,我和徐某是2010年登记结婚的,婚后育有一女,此后我们就开始了长达四年的分居生活,夫妻感情日益淡漠,不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2017年3月,我们就孩子抚养问题以及财产分割达成了离婚协议,可是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徐某反悔了,认为之前离婚协议中约定给我的生活补助费过高。我就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要求徐某履行先前的离婚协议。我想咨询一下,法院会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吗?
律师答疑
您和徐某之间的离婚协议,实际上是一份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而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是从你们双方签字时生效,而是以离婚事实的发生为生效条件,即财产分割是离婚的附加协议内容,没有离婚事实的产生就不会有后续的财产分割。对此,我国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就是说,你们并没有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也没有获取法院的离婚法律文书,财产分割协议内容则自然无效,徐某有反悔的权利。所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认定你们的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您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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